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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师范大学数计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试行)

2015年09月29日 08:45  点击:[]

 

 

    为发展我校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办法》(财教[2014]1号)《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教育部财政部<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黔教助发[2014]70号、《贵州师范大学关于开展2015年研究生国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研通字[2015]69号)、《贵州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评选对象

    凡取得正式学籍、已注册的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均有资格申请。延期毕业研究生不参与国家奖学金评审。

二、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五)必修课程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

(六)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原则上应有突出的科研成果:

1、在读期间有高水平学术论文正式发表在公开出版的本学科(或本领域)有较大影响的学术期刊上,单位署名贵州师范大学排名第一,个人署名第一,中文核心期刊1篇或省级期刊不少于2篇;

2、科研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自行提供有效证明;

3、获得发明专利授权或有已公开的发明专利;

4、参加省级及以上学术、科技等竞赛性活动,成绩优异。

同等条件下,外语水平较高者优先。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申请资格

1. 有学术不端行为,包括在学习和研究中作伪、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2.  违反校纪校规;

3. 未能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内容或未通过考核;

4. 有必修课成绩不合格或选修课成绩不及格;

5. 不经请假,擅自离校,7天(含7天)以上未参加学校和学院任何的教学科研活动;

6. 未缴纳学费、住宿费和未在规定时间注册;

7. 处于休学期间;

8. 不经学校和学院批准,擅自出国;或者擅自离校参加国内合作科研不签订合作协议;

9  不按时完成科研项目。

四、其他

1.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严格遵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2. 解释权归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2015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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